昨天,苏州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明确了我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通知明确,从今年8月1日起,新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时按新的交存标准执行。在今年8月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部分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仍按原规定(苏府〔2008〕67号文件)执行。
	
	  交存标准
	  不配备电梯的房屋:75元/平方米;
	  配备电梯的房屋:120元/平方米;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30元/平方米(无论是否配备电梯);
	  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45元/平方米。
	  缴纳方式
	  办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先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再凭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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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6/13 1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