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处罚 
			 | 
			
				 
					分值 
			 | 
			
				 
					处理处罚依据 
			 | 
		
		
			| 
				 
					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分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2 
			 |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分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 
				 
					3 
			 |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分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4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未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3分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5 
			 |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未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违规行为通报 
			 | 
			
				 
					----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6 
			 |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3分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7 
			 |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3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8 
			 |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 
			
				 
					20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 
		
		
			| 
				 
					9 
			 |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0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1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分 
			 | 
			
				 
					《物业管理条例》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 
		
		
			| 
				 
					12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一) 
			 | 
		
		
			| 
				 
					13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二) 
			 | 
		
		
			| 
				 
					14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10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三) 
			 | 
		
		
			| 
				 
					15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5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16 
			 | 
			
				 
					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万元罚款 
			 | 
			
				 
					3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17 
			 | 
			
				 
					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18 
			 | 
			
				 
					未按规定交接的 
			 | 
			
				 
					责令限期交接 
			 | 
			
				 
					5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19 
			 | 
			
				 
					逾期不交接的 
			 | 
			
				 
					可处3万元罚款 
			 | 
			
				 
					5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20 
			 | 
			
				 
					拒不撤出的 
			 | 
			
				 
					责令限期撤出 
			 | 
			
				 
					10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21 
			 | 
			
				 
					逾期不撤出 
			 | 
			
				 
					可处10万元罚款 
			 | 
			
				 
					10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22 
			 | 
			
				 
					强行接管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23 
			 | 
			
				 
					住宅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1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5分 
			 | 
		
		
			| 
				 
					24 
			 | 
			
				 
					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1-5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 
				 
					25 
			 | 
			
				 
					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的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的 
			 | 
			
				 
					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 
			
				 
					1-5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26 
			 |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通知义务或前三个月未通知业主的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1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27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下列交接义务的: 
				
					1.  移交物业共用部位 
				
					2.  移交《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3.  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4.  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 
			
				 
					1-5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28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3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9 
			 | 
			
				 
					未按照业主共同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3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30 
			 | 
			
				 
					未将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31 
			 |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32 
			 | 
			
				 
					已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33 
			 | 
			
				 
					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3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八条 
			 | 
		
		
			| 
				 
					34 
			 | 
			
				 
					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未进行制止、报告的、未定期开展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宣传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5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八条 
			 | 
		
		
			| 
				 
					35 
			 | 
			
				 
					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五条 
			 | 
		
		
			| 
				 
					36 
			 | 
			
				 
					未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的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六条 
			 | 
		
		
			| 
				 
					37 
			 | 
			
				 
					不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1分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三条 
			 | 
		
		
			| 
				 
					38 
			 | 
			
				 
					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 
			 | 
		
		
			| 
				 
					39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 
			 | 
		
		
			| 
				 
					40 
			 | 
			
				 
					未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对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八条 
			 | 
		
		
			| 
				 
					41 
			 | 
			
				 
					未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实施或者协调使用人实施特定情况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九条 
			 | 
		
		
			| 
				 
					42 
			 | 
			
				 
					对日常检查、特定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予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条 
			 | 
		
		
			| 
				 
					43 
			 | 
			
				 
					对违法行为禁止无效时,未向安全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条 
			 | 
		
		
			| 
				 
					44 
			 | 
			
				 
					未在安全责任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治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45 
			 | 
			
				 
					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安全问题进行治理,排除危险,并未及时通知安全责任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3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46 
			 | 
			
				 
					发生房屋倒塌时,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并未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5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五条 
			 | 
		
		
			| 
				 
					47 
			 | 
			
				 
					不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报送汇总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48 
			 | 
			
				 
					不按规定进行房屋防汛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 
		
		
			| 
				 
					49 
			 | 
			
				 
					《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第1-11和15项记分的 
			 | 
			
				 
					给企业相应记分处理 
			 | 
			
				 
					1分 
			 |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 
		
		
			| 
				 
					50 
			 | 
			
				 
					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15分以上(含15分) 
			 | 
			
				 
					给企业相应记分处理 
			 | 
			
				 
					5分 
			 |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 
		
		
			| 
				 
					51 
			 | 
			
				 
					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同时记分处理 
			 | 
			
				 
					1分 
			 |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52 
			 | 
			
				 
					业主使用决策平台决定共同事项时,物业服务企业未提供互联网及电话设备,为业主现场表决提供条件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同时记分处理 
			 | 
			
				 
					1分 
			 | 
			
				 
					《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