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二)拟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以上第1、2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拟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通知》(附件4),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证明要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通知》。
附件:1.《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申请书》
   2.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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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12 1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