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表决稿》)。此次修订围绕“物业怎么管、业委会怎么督、老旧小区怎么办”三大焦点,对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同时套上“紧箍咒”。
其中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时,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修订草案表决稿》还规定,物业每半年要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并划出九条“高压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0名以上业主联名并附证据即可向街道(乡镇)举报: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费用;本人和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修订草案表决稿》还提到,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将同步记入信用档案,实现“一次失信、处处受限”。老旧小区完成整治后,街道(乡镇)须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或实行业主自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提出划分申请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规划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共同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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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0 1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