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新闻

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区各机动车停放经营单位: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印发 停车 收费 办法 通知

  南通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不含轻便、二轮摩托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经营机动车停放的服务单位,对机动车停放按标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并按规定履行服务责任。

  第七条 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区域、不同设施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投资建造的停车场;

  2、公安执法停车场;

  3、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4、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配套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并对外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业主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可对外经营,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停车场所在区域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停车场的土地性质确定),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住宅小区和商住楼业主(使用人)的停车服务收费,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的原则制定;业主(使用人)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场地的,按低于本区域内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停车管理成本和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维护。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招投标的,应在价格规定范围内竞标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设备、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时,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本着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地面停车高于地下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六桥内占道停车实行计时收费,鼓励其它各类停车场尤其是繁华区域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设置计时装置,逐步实行计时收费。

   第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否则,停车人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十三条 停车服务收费统一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或收费公示栏,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办理停车场(含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

  (一)停车场经营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按价格管理权限,将资料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或区物价局: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材料;

  3、消防部门验收的(地下停车场)合格证明;

  4、公安部门核发的停车场从业资格证书;

  5、其它停车服务还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对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现场勘察,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价格监管,不得有下列不正当收费行为:

  1、违反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擅自收取停车服务费;

  2、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3、不公示收费标准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4、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合法;

  5、其它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的,车辆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用,并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南通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通价服[2004]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键字查询:江苏 南通

阅读: 17498 次     2009/12/10 10:06:00



近期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