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发改〔2010〕81号
 
 
关于重新公布兰溪市区普通住宅小区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兰溪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发改〔2010〕8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按逐级累加设定,即高一等级必须首先具备低等级的条件。考核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考评组具体实施。
二、等级评定标准中的“小区配套”为基本条件,由考评组认定。分项条件3项(含)以上不符合的不得评定为该等级。
三、等级评定标准中的“服务标准”的评定实行考核与评价相结合。考核由考评组具体实施,新建住宅小区的初评以考核为主,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复评考核按百分制计分,得分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60(含)—79分的为基本合格,限期整改后复查仍达不到80分以上的则降等级;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降低等级。评价通过书面测评表由业主进行满意度评定。评价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档,不满意率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降低等级,超过百分之二十不到百分之三十的限期整改后重新测评。考核评分细则和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楼道灯电费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再另外加收,安装楼道灯分配器由业主承担电费的,其电费按0.01元/平方米·月在物业服务费中相应扣减。纯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单独报批。
五、利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及指定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泊服务的可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其中属小区配套服务的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经业主同意面向社会提供停泊服务的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本通知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兰溪市物价局、兰溪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兰溪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兰价发〔20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溪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2、兰溪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兰溪市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标准
4、兰溪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兰溪市建设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抄送:市府办、物价检查所、统计局城调队、各社区,存。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 
             附件1: 
            兰溪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 
        
        
            |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小区配套 
             | 
            
             小区 
            环境 
             | 
            
             小区基本封闭;小区及小区内组团及幢号、户门标号有明显标志;主出入口设有住宅小区平面示意图、指路牌。 
             | 
            
             封闭小区;阳台的使用统一有序,不碍观瞻。 
             | 
            
             外立面统一,无乱搭建;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外墙、楼道或公共部位无乱张贴悬挂现象。 
             | 
            
             小区容积率:多层小区不超过1.2;多、高层综合小区不超过1.8。 
             | 
        
        
            | 
             绿化 
             | 
            
             绿地率25%(老城区20%)。 
             | 
            
             绿地率30%(老城区25%)。 
             | 
            
             绿地率35%(老城区30%)。小区集中公共绿地占总居住用地面积不低于8%(每块大于400平方米);有园林小景。 
             | 
            
             绿地率35%以上;小区集中公共绿地占总居住用地面积不低于10%;有不低于总居住用地面积2%的人工水景。 
             | 
        
        
            | 
             公共 
            场所 
             | 
            
             小区有公共活动健身场所。 
             | 
            
             小区公共活动健身场所建筑面积每1万平方米不少于100平方米。 
             | 
            
             小区公共健身场所建筑面积每1万平方米不少于200平方米。 
             | 
            
             有社区文化健身活动室,包括:健身房、阅览室、棋牌室、儿童乐园等5项以上。 
             | 
        
        
            | 
             停车 
            场地 
             | 
            
             小区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有专用的停车泊位。 
             | 
            
             机动车停车泊位不低于小区住户数的30%。 
             | 
            
             机动车停车场泊位不低于小区住户数的50%。 
             | 
            
             有专用机动车车库,车库配有技术防范设施;收费管理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门口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泊位占小区总户数比例不低于100%。 
             | 
        
        
            | 
             设备 
            设施 
             | 
            
             设有垃圾箱、果皮箱。 
             | 
            
             小区周界等重点部位设置报警装置;配备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 
             | 
            
             高层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行业标准;小区停车场(库)、电梯轿厢等重点部位设置录像监控;报警装置与小区保安中心连接;单元大门安装门禁系统;有背景音响及广播系统。 
             | 
            
             有楼宇双向对讲系统,住宅内设置用户机,与出入口和保安中心连接;小区配置巡更管理系统;设置给水、电梯、照明等公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电梯、电梯机房、监控中心三方通话系统;有对冷热源和其他特殊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小区内实现一卡通;住户室内具有阳台外窗防范警等功能。小区周界等重点部位设置红外线报警装置和实时监控系统。 
             |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人员 
            配备 
             | 
            
             每万平方米不少于1.6人。 
             | 
            
             每万平方米不少于2.4人。 
             | 
            
             每万平方米不少于3.2人。 
             | 
            
             每万平方米不少于4人。 
             | 
        
        
            | 
             综合 
            管理 
             | 
            
             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佩戴标志;物业管理处周一至周五全天业务接待;管理制度应符合《兰溪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小区醒目位置应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规范收费;每年征求业主意见不得少于1次。 
             | 
            
             物业管理处周一至周日全天业务接待;每年征求业主意见1次以上。 
             | 
            
             物业管理处周一至周日24小时业务接待;各项管理项目应做好岗位督察记录;每半年至少发放1次业主征询表;建立物业、人文、修缮、服务、财务等小区物业管理信息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 
            
             物业管理应采用实用的计算机物业管理软件,实现小区物业管理计算机化。 
             | 
        
        
            |   | 
              | 
              | 
              | 
              | 
              | 
              | 
        
    
 
    
        
            |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服务标准及要求 
             | 
            
             保安 
            服务 
             | 
            
             保安人员培训上岗、佩戴标志、语言文明、举止规范;小区出入口设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非机动车、机动车行驶、停放有序。 
             | 
            
             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机动车进出小区有纪录。 
             | 
            
             对小区周界、小区重点部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保技防设施专业养护,正常运转不低于95%,并有运行记录;机动车停车场(库)有专人管理,标志明显,管理有序;对火警、刑案等突发事件有应急措施。 
             | 
            
             专职保安人员;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小时巡查不得少于1次,监控中心有巡更纪录。 
             | 
        
        
            | 
             保洁 
            服务 
             | 
            
             保洁人员培训上岗、佩戴标志;小区内设垃圾集中堆放点,垃圾箱(房)周围环境整洁;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公共雨、污水管道,雨、污水井,化粪池等定期检查及时清掏。 
             | 
            
             生活垃圾按幢设置投放;楼内玻璃窗每季度擦洗;走道、扶手等公共部位每周清扫、拖洗;街坊道路、绿地每天清扫至少1次,无卫生死角。 
             | 
            
             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楼内玻璃窗至少每2个月擦洗1次;走道、扶手、大厅、电梯门厅、小区标牌等公共部位至少隔天清洗、擦抹,每周拖、洗;街坊道路、绿地每天清扫不少于1次;定期灭虫除害。公共雨、污水管道,雨、污水井,化粪池等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保持畅通、整洁,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生活垃圾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点投放;垃圾桶封闭无异味;对不同的建筑材质进行专业的清洁、养护。楼内玻璃保持清洁明亮;走道、扶手等公共部位每天打扫、擦抹,保持洁净;对公共部位的拉手等定期消毒。街坊道路、绿地保持整洁干净。雨、污水井,化粪池等每月检查至少1次,保持畅通、整洁,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 
             维修 
            养护 
             | 
            
             维修人员持证上岗、佩戴标志;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共用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 
            
             各项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保持路灯、楼道灯完好;水箱每半年至少清洗1次。 
             | 
            
             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维修一般2天内解决;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24小时受理报修,并做好报修、维修记录;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电梯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设备设施应有大、中、小保养计划和落实措施、保养记录。 
             | 
            
             房屋及附属设施定期保养,维护良好,设备设施正常运行98%;公共设施、共用设备按规定进行专业维修养护,一般维修半天内解决,急修1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并建立回访制度;保持路灯、楼道灯明亮。 
             | 
        
        
            | 
             绿化 
            管理 
             | 
            
             草坪、树木等定期修剪、养护;绿化养护成活率70%左右。 
             | 
            
             绿化养护成活率80%左右。 
             | 
            
             绿化养护成活率90%以上;草坪常年保持平整,基本无杂草;节假日进行相应布置。 
             | 
            
             绿地保存率100%;绿化养护成活率95%以上;门庭有绿化装饰、节假日对小区进行园艺布置。 
             | 
        
        
            | 
             特约 
            服务 
             | 
            
             提供水、电维修等2项以上的特约有偿服务。 
             | 
            
             提供水、电维修等3项以上特约有偿服务。 
             | 
            
             提供水、电维修等5项以上特约有偿服务。 
             | 
            
             提供水、电维修等6项以上特约有偿服务。 
             | 
        
    
 
 
附件2:
兰溪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 
                    收费标准 
            收费等级 
             | 
            
             中准价 
             | 
            
             浮动幅度 
             | 
        
        
            | 
             多层 
             | 
            
             高层 
             | 
        
        
            | 
             一级 
             | 
            
             0.25 
             | 
            
             多层的150% 
             |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 
        
        
            | 
             二级 
             | 
            
             0.35 
             | 
        
        
            | 
             三级 
             | 
            
             0.50 
             | 
        
        
            | 
             四级 
             | 
            
             0.70 
             | 
        
        
            | 
             单体高层 
             | 
            
             1.00 
             | 
        
    
 
 
附件3:
兰溪市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泊服务费收费标准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 
             一 
             | 
            
             地面停车场地 
             | 
            
               
             | 
            
               
             | 
        
        
            | 
             1 
             | 
            
             汽车长期停放 
             | 
            
             辆/月 
             | 
            
             40—70 
             | 
        
        
            | 
             2 
             | 
            
             摩托车长期停放 
             | 
            
             辆/月 
             | 
            
             30 
             | 
        
        
            | 
             3 
             | 
            
             汽车临时停放 
             | 
            
             辆/次 
             | 
            
             2—4 
             | 
        
        
            | 
             二 
             | 
            
             地下公共停车场地 
             | 
            
               
             | 
            
               
             | 
        
        
            | 
             1 
             | 
            
             汽车长期停放 
             | 
            
             辆/月 
             | 
            
             80—120 
             | 
        
        
            | 
             2 
             | 
            
             小型汽车临时停放 
             | 
            
             辆/次 
             | 
            
             4 
             | 
        
        
            | 
             3 
             | 
            
             大型汽车临时停放 
             | 
            
             辆/次 
             | 
            
             6 
             |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车辆停放场地设施、条件等,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车辆临时停放按“日”(0:00-24:00)计次,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含)的不得收费,跨日停放但持续时间不足12小时(含)的按一次计收,超过12小时的可重新计次。
    3、实施各种施工、救护、抢修、出警等作业的特殊车辆停泊不得收费。
附件4:
兰溪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单位负责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小区名称 
             | 
            
               
             | 
            
             小区建成时间 
             | 
            
               
             | 
        
        
            | 
             原收费等级 
             | 
            
               
             | 
            
             现申报等级 
             | 
            
               
             | 
        
        
            | 
             总居住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总面积 
             | 
            
             平方米 
             | 
        
        
            | 
             容积率 
             | 
            
               
             | 
            
             总住户 
             | 
            
             户 
             | 
        
        
            | 
             绿地率 
             | 
            
               
             | 
            
             集中公共绿地面积 
             | 
            
             平方米 
             | 
        
        
            | 
             人工水景 
             | 
            
             平方米 
             | 
            
             公共健身场所 
             | 
            
             平方米 
             | 
        
        
            | 
             非机动车停车场 
             | 
            
             平方米 
             | 
            
             机动车停车泊位 
             | 
            
             个 
             | 
        
        
            | 
             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人数:  人。                        其中:管理人员  人;保安  人;保洁  人;维修  人;其他  人。 
             | 
        
        
            | 
             设备设施情况 
             | 
            
               
             | 
        
        
            | 
             备 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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