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物[2004]103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各房地产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现就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新建住宅入住收费告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凡新建住宅小区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发放市房地资源局、市物价局联合印制的《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见附件1)。
    二、新建住宅小区的入住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由业主支付的其他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带有强制性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核。
    三、各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制度。此项制度纳入住宅小区经理考核范围。凡被物价部门查出多收费、乱收费并勒令退款或罚款的小区,该小区经理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注册资格,并记录进该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
    四、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与本小区入住收费清单收费内容有异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作出解释。业主未收到《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的,可向市、区县房地局投诉(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电话见附件);认为收费内容属违规收费或收费无依据的,可向市、区县物价检查部门举报(市、区县价格举报中电话见附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4-03-25
 
 
 
 
 
附件一:《新建住宅入住收费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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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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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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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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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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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期房屋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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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成本价×3%×建筑面积(有电梯)、 
            房屋成本价×2%×建筑面积(无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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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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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收费为代收。  
            2、当年房屋成本价由市物价局、房地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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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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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限价: 4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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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环卫计(1998)第231号、沪价行(1998)第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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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收费为代收。 
            2、业主在指定地点堆放,环卫部门安排清运。 
            3、收费范围:居民装修垃圾,居民确实不装修的,不得收费。 
            4、具体收费标准按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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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电视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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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240元/一个终端  
            城镇330元/一个终端 
            农村480元/一个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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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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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收费为代收。具体收费标准按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的标准执行。 
            2、安装2个以上终端的,每增加1个终端按原价的八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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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时电表装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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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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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核定民用分时电价和分时电表装置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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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收费为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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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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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限价: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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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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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项收费为物业公司自收。 
            2、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使用人 
            或施工队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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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服务费 
            其中: 
            管理费、 
            保安费、 
            保洁费、 
            房屋设施 
            设备运行费、 
            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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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建筑平方米.月×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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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7)第342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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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项收费为物业公司自收。 
            2、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暂定标准。 
            3、   从次月起计费,可预收但不超过3个月。 
            4、   需按实结算的收费项目应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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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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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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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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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此项收费为代收。 
            2、销售合同约定的收费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有关收费政策。 
            3、带有强制性的收费项目须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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