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自颁布以来,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该要求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作了修改,并修订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表一、普通商品房居住小区管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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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范    围  |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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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 合管 理  |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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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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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绿化  |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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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洁  |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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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安  |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筚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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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存车 
管理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 
 (1)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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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消防 管理  |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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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高压 
供水  | 
 养护、运行、维修  |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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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电梯  | 
 养护、运行、维护  |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室,并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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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装修管理服务  |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 
 (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 
 
  表二、经济适用房小区、直管和自管公房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小区管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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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范   围  |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 
| 
 (一) 综 合 管 理  |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 
 (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8)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80%。  | 
|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  | 
 (1)       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       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 
| 
 (三) 绿化  |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 
| 
 (四) 保洁  |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       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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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保安  |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 
 维护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公共生活秩序,包括: 
(1)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       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 
(3)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 
| 
 (六) 
存车 
管理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 
 (1)       有健全的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       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  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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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消防 管理  |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 
| 
 (八) 
高压 
供水  | 
 养护、运行、维修  |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 
| 
 (九) 电梯  | 
 养护、运行、维护  | 
 (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 
(4)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物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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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装修 管理  |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 
 (5)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6)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7)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8)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9)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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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1 1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