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按以下原则负责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受理、审核、发证和管理工作: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的,由市局负责受理、审核、颁发资质证书;企业申报二级资质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局负责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一级资质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市局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申报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物业管理经营内容,并拟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设在成都市政府服务中心的窗口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从市局“公众信息网”(www.cdfgj.gov.cn)下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三)物业管理企业作为顾问管理或单项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不计管理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物业管理项目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除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外,还应附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行为情况表”(附件一)。
(四)《办法》第五条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物业管理负责人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人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部门经理证书、市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其他管理人员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部门经理证书、物业管理员证书。
(五)物业管理企业住所变更的,应当在完成相应的工商注册变更手续后,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受理、审核、发证
(一)在本市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三级资质核定,由申请企业按规定申报,市局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受理申请;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二)后,经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批准发证。一级、二级资质核定,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派员与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中的专家等共同组成。
(三)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包括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评定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情况等)。
(五)市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予以实地核查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出示申报材料相应原件以及证明其管理、技术人员为专职的社会保险购买凭据。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注册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七)物业管理企业由暂定三级申请核定三级资质未获批准的,可重新申请核定暂定三级资质。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
(一)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向市局设在成都市政府服务中心的窗口申请变更;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按《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向相应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二)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三)对提交资料与申请相符的,由市局即日受理、审核、发证。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
(一)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市局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将备案结果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物业项目在本市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跨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区(市)县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在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物业项目在区(市)县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查验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备案机关出具的资质备案证明、信用档案等,保障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履行。
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一)市局对本市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按《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年检。
(二)企业资质年检以核定资质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资质年检,从市局“公众信息网”(www.cdfgj.gov.cn)下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并按原定资质等级条件自行核实并申报。
(四)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年检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卡及身份证(原件);
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市局对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实地核查。
(六)市局对年检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进行注记;对年检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市局在“公众信息网”(www.cdfgj.gov.cn)上发布。
(七)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市局将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意见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市局原《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物管[20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物业管理行为情况表
2.告知承诺书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物业管理行为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 (由物业管理企业填写)
物业项目名称
物业管理企业名称
物业项目地址
项目管理处地址
物业项目
类型面积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办公楼: 万平方米
商业用房: 万平方米 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万平方米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证书号
项目办公电话
项目投诉电话
项目报修电话
企业投诉电话
二、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由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填写)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
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告 知 承 诺 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专用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制
本行政机关就核发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三)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
(四)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物管[2006]12号)。
二、条件
(一)新设立企业: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申请核定三级资质企业: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提交资料
(一)签署的告知承诺书;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物管[2006]12号)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行政管理要求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符合条件的,核发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本行政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企业资质年检以核定资质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本行政机关对经过年检并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进行注记;对经过年检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七)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五、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物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物业管理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贰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本物业管理企业就申请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承诺如下:
申请企业名称: ;
企 业 性 质 : ;
法定代表人 : ;
企 业 住 所 : ;联 系 电 话 : ;
联 系 人 : ;
主要投资人 : ;
l、本企业对贵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己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本企业承诺已经达到申请核发物业管理企业 级资质证书的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3、本企业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
4、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阅读:
10474
次
2008/7/28 11: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