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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确经济租赁房承租对象





来建强/新华网/20080326

    福州市日前出台《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经济租赁房承租对象,并且规定一户家庭只能租一套经济租赁房。

    该办法规定的承租对象主要是,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城区特殊住房困难群体和在福州市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两类人员:在福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在福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办法还规定,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其配偶及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经济租赁房。

    该办法中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阅读: 5600 次     2008/3/26 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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